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490元也提高到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3264元提高到每年3542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5568元提高到每年5958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3756元提高到每年4019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520元至580元之间;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3542元至4251元之间。(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从2017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农村特困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对提标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按原补助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