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标准和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及退出低保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低保工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民政部门起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政策,编制低保资金年度需求计划,组织开展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认低保工作人员资格,做好低保对象管理、服务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救助审批工作。
办事处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低保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社区)根据民政部门或办事处委托承担低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低保标准要依据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费用确定,包括衣、食、住、行等因素,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
第七条 低保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标准。
第八条 低保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物价上涨明显影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时,应当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不降低最低生活水平。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