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口市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对低保政策的惠及人群、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新规将低保认定条件、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认定范围和享受时限等方面作出调整。
一是家庭财产成为低保对象认定新条件。据介绍,以前实施的低保制度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者农村低保标准作为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新规提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持有张家口市户口并长期居住本地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该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贫困居民可以分别申请城市和农村低保待遇。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更加明确申请低保的条件。新规中明确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能享受低保: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并获取报酬的家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外地在该市就读的学生;各类服刑、劳教期内的人员;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三是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按照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将城乡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分类施保。A类即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经济来源的城乡低保家庭或成员。在实施全额救助的基础上,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或农村低保补助金额上浮30%;B类指的是低保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残疾人员;单亲、子女上学困难家庭及70岁以上老年人。分别在享受补差水平的基础上,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或农村低保补助金额上浮20%、10%;C类指除A类、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