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1年以内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及真实财产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真实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七)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八)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九)在监狱服刑的;
(十)无特殊情况,法定赡养义务人或其配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经商办企业,且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明显具有赡养能力的;
(十一)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包括:
1.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家庭;
6.购置高档豪华非生活必需品,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等月支出明显超出本辖区居民一般消费水平的家庭;
7.家庭成员购买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