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象衔接。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进一步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按单人单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各县区要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及时科学合理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县区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区民政、扶贫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将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同级残联;县区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要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摸底调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制定实施方案。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并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