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政府发放的保健补助金及长寿补助金;
(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生活补贴;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五、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低保: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不满三年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收入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或不按规定提出续领申请的。
(四)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又具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
(六)家庭成员自费择校、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
(八)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
七、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