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城市低保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
(四)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和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农村低保
一、凡持有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农业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
二、在农村定居,农村居民户口与城市居民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居民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属于保障范围;
办理材料
城市低保
一、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校就读学生的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
(一)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性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二)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社保部门提供的补偿费、保障性、救济性等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三)在职、下岗或失业的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