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前完成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停息款。
(七)盟市采取其他措施筹措的资金。
四、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措施
(一)为进一步加大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力度,确保分年度按比例消化挂帐任务的完成和争取享受中央的停息政策,在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期限内,各盟市用于粮食补贴和消化挂帐的资金在1996年的基础上,每年都要有所增加,直至政策性挂帐全部消化完为止。
(二)为保证财政政策性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包括当年补贴资金、消化挂帐资金及粮食风险基金等),从1996年起要通过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设立的财政拨补款专户下拨。粮食亏损补贴指标已下划旗县管理的地区,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决策,根据消化挂帐任务完成情况,将粮食政策性补贴的资金作适当集中,由盟市财政统一拨补。
(三)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将相应地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盟市财政局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盟市制止、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任务和责任。
(四)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外,自治区将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消化任务、不发生新增挂帐的盟市给予每年一次的奖励(奖励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对未按规定完成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或当年发生新增政策性挂帐,并影响到全区享受停息政策的盟市,除按中央规定扣减停息基数外,自治区将从财政补贴中直接扣款,用于消化该盟市的政策性财务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