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生育的,需持有经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和生育医疗收费收据;
(五)属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人,负责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执行人,负责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按规定及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