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4)

惠民政策2018-08-30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条因长期派驻外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需在异地实施分娩、生育并发症治疗或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急诊、急救在异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或本人须在10日内报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须持医院急诊、急救证明按有关规定申报;

因医疗需要须转到统筹地区内其他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首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在7日内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转统筹地以外的医疗

机构就医,超出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费用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章宣传;

(三)督促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四)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

(五)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办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登记,配合地税部门征缴生育保险费;

(三)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四)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和执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五)提供生育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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