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待遇核算
各县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产前登记、待遇项目核算、费用支付等业务时,要按照部、省、市生育保险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办理,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的指导和考核。
(一) 定点医疗费结算
1、基本流程:定点服务机构每月5号前,将上月有关生育医疗费资料,报送医疗科(股),医疗科(股)受理、审核后转生育科(股),生育科(股)在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报分管主任审批后转由综合科支付。
2、经办机构在进行定点服务机构医疗费月度结算前,须审核以下资料:(1)生育保险月度结算汇总表;(2)个人住院结算单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3)并发症(合并症)审批表;(4)个人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门诊病历;(5)医疗审核意见书;(6)其他资料。
3、审核要求:核对有关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一致;核对医疗科(股)医药范围审核意见与结算数据是否一致。
4、年度结算:各经办机构先分别汇总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结算人次和定点医疗机构超支分担人均支付额,按年终考核结果将质保金拨付当地定点服务机构。
5、基础档案
(1)生育保险月度(年度)结算汇总表;(2)个人住院结算单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3)并发症(合并症)审批表;(4)个人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门诊病历;(5)医疗审核意见书;(6)定点服务机构月(年)结算表;(7)其他资料。
(二)非定点医疗费报销
1、基本流程:职工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额垫付,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到生育科(股)申请报销,生育科(股)受理初审当天将医疗资料转医疗科审核,并在收到医疗审核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报分管主任审批后转综合科支付。
2、审核资料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