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惠民政策2018-08-25李一老师

安庆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名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建单位应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

(二)妊娠期间符合规定的检查费;

(三) 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

(四) 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享受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的、新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其职工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逾期参保的,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其职工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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