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惠民政策2018-08-25李天扬老师

第十八条  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定额办法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另行收取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职工因情况紧急,就近在非定点单位进行分娩的,应在住院后七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出院后凭有效发票、费用清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院就诊,应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垫付,出院后凭有效发票、费用清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女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外医院生育的,其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与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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