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惠民政策2018-08-25才子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财政、地税、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本市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额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的30%后,不再增加,其中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市、县财政垫付后,由市经办机构向省级储备金申请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填报《马鞍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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