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惠民政策2018-08-23王新老师

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选择一家本统筹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住在统筹区域外的女职工,可选择居住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女职工意外临产、流产,可以到就近医院就医。

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就医等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相应的结算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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