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市区由735元调整为986元,上涨251元,增幅34%;
县(市)由518元调整为765元,上涨247元。增幅48%。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发放
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领取材料
1、《失业证》
2、身份证
3、户口
4、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
5、一寸照片
6、社区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
7、《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
8、档案
领取流程
各区登记——社区签章——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