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市县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通过开展绩效考核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助,按照5元/人次标准,实行总额预付制度,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现阶段按照服务人口每人每年10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中省与中央财政补助70%,市县财政配套30%。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按1000人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定额补助标准,适当增加补助。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分类解决我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结合各市县实际,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