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证件,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夫妻合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需审批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可自主安排生育。打算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可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部门逐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有以下6种情形,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2.夫妻双方均为我省边境地区居民的;3.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6.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处罚
据介绍,对于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夫妻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记者获悉,对于新《条例》没涉及到的具体细节问题,相关解释文件正在制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