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新民居要按“人畜分离、厨卫入户”要求设计,县、乡、村要组织落实。建立“统一规划、农户自建”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工作机制,对于就地提升改造户数较多的或整体搬迁的村庄实施“统规联建”,村、组要组织建房村民成立联合建设委员会或联合建设小组,配合做好本村、组农户建房的招标(或工程队选择)、建材采购、工程质量监督、村庄规划及特色民居外观风貌管控、建房资金监管等工作;房屋建设完成后联合建设委员会或联合建设小组职能转为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村庄基础设施等维护工作,建立美丽村庄村民自治的基层长效管理机制。
●突出特色公共基础设施同步
在建筑风格上,《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关系,做好村庄风貌管控和特色民居设计,加强对村庄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传统民居风格,体现民风民俗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传承。按照“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充分运用传统建筑工艺和材料,积极推广新型抗震夯土、钢结构等经济实用技术。在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重点村落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处理好保护与建设改造的关系,使村落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按“美丽乡村”的标准,严格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同步规划设计、配套建设使用。对村镇农房集中建设的,各地区要负责配套完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厕、硬化道路、绿化亮化、文化体育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此外,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对口帮扶等方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扶贫攻坚、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浓厚氛围。
●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资金
《意见》要求,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列为重点督查及年度考核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对象认定、档案建立、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监管,确保合法合规、群众满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各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