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最新规定(2)

惠民政策2018-07-13李一老师

2016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适当调整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其中,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高温下工作是对人身体的一种挑战,国家和各地政府给予每个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一定补贴。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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