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夫妻生“二娃”
《修正案》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明确,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修正案》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修正案》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修正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老人”可享受优待
《修正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