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表中的128天产假是包括了国家规定的98天,天津地方增加30天,即:天津产假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