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发放。
四、奖励的管理与监督
1、街道(镇)计生办要建立奖励对象人员登记表,连同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二十年;要专人管理,区计划生育局法规科要存档备案。
2、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在常住地变更时,社区、街道计生办要主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区、街道(镇)、社区审核、审批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逐级把关,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卡兑现的,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鼓楼区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