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诚信承诺书。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