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定的范围、标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列入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各地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扩大、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