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80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宜政秘〔2015〕163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补偿标准报审批。
单位:元/亩
行政区域范围 | 地类 | |||||
菜地 | 水田 | 旱地 | 鱼塘 | 林地 | 园地(含果树、苗圃、花卉、中药材等) | |
市区 | 1520 | 1220 | 1160 | 1500 | 1160 | 3180 |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同时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7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