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社保费率调整:单位缴费部分下降2.5%(3)

惠民政策2018-07-16王华老师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浮动费率每年核定1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如何浮动:(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五)《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后连续五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六)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200%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

工伤保险支缴率=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当年度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100%。

【举例】某单位为5类单位,平均每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100000元。2015年度为本单位1000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行业基础费率1.1%,按基础费率计算缴费总额为100000×1000(人)×1.1%=110万元。但本市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按该0.88%缴费。该单位2016年度缴费年度缴费总额为100000×1000(人)×0.88%=88万元。

2015年度该单位共发生工伤事故2起,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70.9万元。其中,该单位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多人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三人伤残3级,一人伤残5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50.9万元。另外,该单位一职工在上班途中被公交车撞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5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0万元,但由于这起事故是上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事故,因此,根据有关规定,该情形属于免责考核范围,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0万元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为此,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450.9万元/88(万元)×100%=410%,下一年度浮动费率在本行业基础费率1.1%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下一年度缴费为100000×1000(人)×1.1%×120%=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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