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原条例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注: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xxx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修改为“法人”。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后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