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汇总】(4)

今日资讯2018-09-16王新老师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 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 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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