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合规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在辖区外就医的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由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城镇参保居民在报销时,须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医保证、医保卡、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