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买卖人体器官是救命行为吗?
在“中介”蔡少华被关押后,一位接受“供体”移植的患者父亲曾写信为其求情。在信中,这位闫姓患者的父亲称蔡少华在国家政策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弥补了不足,“使尿毒患者见到光明,挽救了垂死的生命”。他呼吁应该面对和解决每年几十万患者死于肾病的现实困境。
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急需做肝肾等器官移植手术,但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器官,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一方面是病人家属求情,另一方面,因缺钱而自愿出卖器官的“供体”也大量存在。
蔡少华的辩护律师胡益华认为,买卖人体器官合法化很困难,因为“全世界大多国家都不允许,在中国更不可能”
邱志英检察官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但自愿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像卖淫嫖娼也是双方自愿的,但却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买卖人体器官对社会管理有危害性,对供体的生命健康也有危害。“我认为买卖器官不可能合法化,这是国际惯例,涉及生命健康、伦理道德等问题,器官不是可再生资源,更不是随便买卖的商品。”
立法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将单列罪名
据悉,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该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