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资产性收入及其他“一次性”收入,应当由一口价20%税率,转变为20%、30%、45%这样的累进税税率。较少的“一次性”收入仍为20%不变,而对超过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巨额净得利,应当设定为适用45%而不只是20%的税率。
据悉,2014年个人所得税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2015年个人所得税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财政部称,这主要是居民收入增长,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税大幅增加带来的影响。连续多年来,因为财产转让所得税赋增速高,使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增长速度高于居民工薪所得增长速度。但有关专家均指出在净增长额中仍然主要是工薪所得增长带来的。
财产转让所得,特别是炒房获利这样的财产转让所得,目前只能适用税率20%,使得税基很大但是征收税款却少。鉴于实际财政问题,建议先将资产性收入修订为20%-45%的累进税税率,在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总量略增的情况下,相应分3-5年按比例步骤调低工薪所得的税率。
鉴于2014年、2015年个人所得税增长都高达十几个百分点,不妨预先将个人所得税总量增长控制在“每年同比增长5%”以内,超过则多减税。而资产性收入特别是近来增长极快的财产转让所得多征收的税额,则每年可产生1500-2000亿元对工薪阶层减税的空间(资产性收入加累进税之初增加得会更多)。
连续3到5年,即可将工薪所得的税率降低到笔者建议的程度,工薪阶层的负担降低到合理的范围。个人所得税也将由工薪所得征税占大部分,转变为工薪所得征税占小部分,资产性所得征税占大部分。如此才能真正的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税属性,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当然,笔者认为这需要分步骤实施,并晚于税收征管法修订。征管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均为从只管企业流转税,转向堵住个人资产收入漏洞。
“家庭综合税负”远水难解近渴
现实问题是,我们中国整个社会都还没有做好综合税赋体系的建设准备,就算立时三刻国家不顾各种困难开了“家庭综合税负”的退税窗口,你能拿到可退税事由的对应证据材料,去申报退税吗?别人或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给你这些材料?当下,他们甚至没有法律义务必须提供给国家税务局,何况提供给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