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从这个最高法案例来解读目前的“记者刘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一,作为记者的刘伟,并不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他没有特定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二,刘伟被指控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罪行是,他复制、传播了王林案(或者叫邹勇被害案)的相关司法文书、资料,那么,这些资料上有没有标明是“国家秘密”?如果没有,刘伟无从知晓这些资料涉密,按前述“于萍案”的原则,应不构成犯罪。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说过:“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刑事办案中的“国家秘密”应该主要限于“具体方案”“重大案情”,一旦泄露就会造成严重损害。不能用“国家秘密”为司法不透明打掩护,否则所谓“国家秘密”会成为记者头上的“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