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2007年曾做过类似的实证研究——通过对50起涉嫌杀人罪的案件研究,何家弘发现,把刑讯逼供获得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往往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50起刑事冤案中,被法检认定存在刑讯逼供以及虽然未经认定但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到九成以上,仅3起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6%。
何家弘发现,被法检认定刑讯逼供的3起案件,这些侦查人员已被法院判定为刑讯逼供罪,1起案件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未被法检认定但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中,21起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声明遭受刑讯,但没有证据;7起案件有一定证据能证明刑讯(如被告人身上伤痕或证人证言),但是法院没有认定;1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曾经鉴定确认被告人身上有刑讯逼供造成的轻伤,但后来未被法院认定;14起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出有罪供述,后来翻供,且最终案件出现新的无罪证据证明其无辜,因此可以推断其有罪供述很可能出于刑讯逼供。
何家弘指出,每个刑事冤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其中与证据有关的原因包括:虚假证人证言、被害人虚假陈述、同案犯为证、被告人虚假口供、鉴定结论错误、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审判机关不当行为、忽视无罪证据、鉴定缺陷、法律定型不明等。在其对50起刑事错案的分析中,发生概率最高的是“被告人虚假口供”(47起,占94%)以及“侦查机关不当行为”(48起,占96%)。
著名律师田文昌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一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因而迷信其效果;二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真正转变侦查方向,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不能解决根本。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起到根本遏制的作用。”田文昌说,“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冲突,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一、经济学视角:警察刑讯逼供的成本收益分析
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动物,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在内)。犯罪人和普通人一样,都是谋求利益实现的“经济人”,获利与否决定行为与否,这是一切故意犯罪所考虑的根本问题。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延续多年的行为选择,体现了行为人的经济理性,是侦查人员所认为的在所有侦查资源配置方式中收益最大、成本最低的一种选择。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并阐述了著名的“功利主义”原则,他指出:“该原则是指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或者说,是以能否促进幸福来评价行为。”而刑讯逼供最难驳斥的存在理由就是它的有用性。“有用性”给一些警察带来了显著收益,自然有助于增进警察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