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里还有一个特别的制度,就是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这个制度针对的是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教育救助
救助的对象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救助方式是: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
申请教育救助,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部门申请,经学校民主评议或学生资助部门评审后,由学校或教育部门视其困难程度和需求给予适当的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救助对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救助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以及补助金额。在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后,农户可自己修缮或新建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款。
就业救助
救助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救助方式是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申请程序是: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是: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在省辖市和县城建设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孤儿、精神病人、“三无”老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