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车辉教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虽然约定金海能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为每股30万元,但是一个在2005年就已估值27.9551亿元人民币的煤矿股权,被以每股30万元人民币,共46股拿走,不是当事人追求的合作效果,这个合作协议是有附加条件的,这个合作协议不能孤立来看,还需要后期协议实现商业对价,两审法院在审理时都注意到了这一客观事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沁和投资一方返还股权的事实依据简要可以概述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整体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实现,双方合作无以为继;被告取得利益却未支付相应对价或以相应权益进行兑换,原告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方主张已支付充足对价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被告方返还股权的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范围合理,判决合理合法。该案件对企业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同时,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为在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中位列第三的副院长,身为副部级官员的奚晓明由此成为十八大之后最高法院被调查的最高级别官员,成为两高首虎。
奚晓明在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同时担任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他同时还是中国法官协会名誉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