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在刑法中,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分析称,诽谤罪的处理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公诉程序为特例。也就是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般来说,都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
特殊情况指的又是什么?郭志媛教授表示,若诽谤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可以将诽谤行为立为公诉案件的。
但如何判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
前述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这一点恰恰也是公众质疑声的集中地。如网民天佑吾土表示:诽谤官员,既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引发民族冲突,至于损害国家利益与国际形象,这个帽子未免有些太大。剩下的,只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以套用,但无根据地骂几句官员,真的可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吗?请公开办案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某涉嫌诽谤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程度,由公安机关来判定。郭志媛告诉记者,同时,司法机关虽然并没有义务公开办案依据,但是现在要求办案透明,公安机关也应该考虑到民意诉求,尽可能地实行办案公开。
张青松律师的观点更加鲜明,他认为,此案件并没有达到需要走公诉程序的标准。而公安立案从程序上来讲就不太妥当。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法学会会员李肖霖律师,更担心此事对网络反腐的负面示范效应:事实的是非对错暂且不论,我国公民都有权利对贪污腐败进行举报,而且并不要求他们举报的内容百分之百真实,因为公民本身并没有行政司法的调查权。在他看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条例的尺度是非常模糊的,容易被当作打击报复的工具,以致举报者人人自危。
李肖霖同时表示,本案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办理显然不妥。一般而言,分管当地公安系统的也是副市长。从这点来看,出于刑事回避的原则,应交由上级或异地司法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