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延寿县越狱案,呼和浩特越狱案宣判(2)

今日资讯2018-10-28才子老师


被告人李海伟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2016年3月2日14时许,李海伟窜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新睡眠旅店,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崔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余刀,致崔某某重伤,李海伟被他人当场制服。

审判长宣布法庭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罪的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4月28日,庭审现场

2016年9月2日4时40分许,哈尔滨市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高玉伦、李海伟、王大民杀害一名监管民警,抢走一部手机及衣物后逃脱。经过十天的抓捕,9月11日17时许,延寿县看守所9.2逃脱案件中最后一名逃犯高玉伦落网,至此3名逃犯全部到案。
4月28日,庭审现场

【被告人基本信息】被告人高玉伦,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延寿县延河镇万宝村。被告人王大民,化名王明轩,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延寿县六团镇和平村庄部屯。被告人李海伟,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延寿县六团镇奎兴村高家屯。

【法条链接】暴动越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条链接】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庭审最新消息
呼和浩特越狱案宣判
哈尔滨延寿县越狱案,呼和浩特越狱案宣判 这一案件从2月11号开庭到今天宣判经过了四个多月的时间,根据宣判书依法对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三名被告人判处了死刑。法院认定,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构成暴动越狱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了盗窃罪,这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所指控几罪名法院基本都认定了。而对于被害狱警兰建国妻子所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赔偿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7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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