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杀人越狱案定罪被告人被诉暴动越狱罪(2)

今日资讯2018-10-28三水老师


王大民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盗窃犯罪
2013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王大民指使李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对居住在黑龙江省延寿县的被害人王君家进行打、砸、恐吓,并在犯罪中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2013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大民窜至山东省临沂市,在该市实施盗窃犯罪6起,盗窃仓库内存放的凉鞋、电动三轮车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7 239元。
李海伟故意杀人犯罪
被告人李海伟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2016年3月2日14时许,李海伟窜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新睡眠旅店,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崔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余刀,致崔某某重伤,李海伟被他人当场制服。(中国新闻网)
事实+
暴动越狱罪相关说明
1、区分暴动越狱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构成本罪必须采取共同的暴力行为;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中则排斥共同的暴力行为。
2、关于罪数问题。
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暴动越狱罪如何处罚
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三﹑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外,其他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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