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工程的真实性存在可疑之处。2012半年报中披露的信息表明,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预算高达8,000万元。万福生科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11年8月24日),公司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为公司目前在建工程中尚未完工的项目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而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11年6月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污水处理工程这一项目。那么,半年报中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
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
7月14日,万福生科还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告2016年半年度业绩亏损,如果2016年下半年不能扭亏为盈,将导致公司2012年、2013年、2016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起诉书》表示,被告万福生科公司财务财务造假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龚永福、谭学军作为万福生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晓华、彭雪明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湖南里程会计师事务所常德分所系万福生科公司的共犯,被告人左光涛作为里程所常德分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出,被告单位万福生科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其中,被告人龚永福、覃学军作为万福生科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追究被告人龚永福和被告人覃学军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表示,在欺诈发行股票罪中,被告单位万福生科公司与被告单位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德分所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万福生科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单位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德分所起帮助、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龚永福、覃学军、杨晓华、左光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龚永福、覃学军同时犯有二罪。
该案已由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分局侦查终结。2013年10月26日上述被告被移送长沙市中院审查起诉,长沙市中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沙市中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6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分局分别于2016年3 月25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长沙市中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长沙市中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2016年2月10日、2016年4月24日各延长起诉期限半个月。
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为从2008年开始,至2012年9月造假被查方结束。未经审计的公司自查显示,2008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实际经营多项造假。
由于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用虚假财务记录上市,证监会判定平安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并将其评级由去年的A类下调为C类。2013年5月11日,平安证券宣布出资3亿元成立专项基金,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