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没有终结。单果潍称,此后的一天中午,负责办案的赵姓副科长指使4名协警将其押到没有录音录像的小会议室,让半蹲体罚。我不从,他们便揪住我的头发,掐住我的脖子,大打出手。当时我一度要和他们拼命,他们才在李玉云副局长的干预下住手。
单果潍称,从2012年8月27日到9月6日,他再次被从看守所押至临沭县检察院地下室。12名办案人员分4组,开始了长达10天10夜的连续审讯,继续不让睡觉。要求承认700万元受贿,我告诉他们这是假的。
公诉人称无必要提供录音录像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多次向法庭申请,要求调取单果潍和部分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单果潍和证人的全部口供、证言。同时调取公诉人所称的检察院已经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和被排除的证据目录以及排除的理由。
公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在侦查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侦查阶段也是可以进行排除的,未入卷部分和单国潍供述在侦查阶段已予以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移送。
公诉人说,辩护人要求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或者检察长的决定,这些不属于案件的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材料,属于检察院内部的法律文书,因此也没有必要向法庭提供。
对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法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此本案有关询问单国潍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这里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也未作为证据提供,所以也不作为证据材料移送。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隐匿了对己不利的证据。公诉人不向法庭提交的这些证据,恰恰是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他同时声称,质证阶段不能有效发问,因为没有看完卷宗,部分辩护权被剥夺。辩护人申请法庭对本案作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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