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哲江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8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刑事裁定书。
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告无罪刑事判决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关于企业单位补发工资与国家赔偿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6、劳动部办公厅、劳动工资司1999年颁布《企业职工被错判后又宣告无罪释放,其工作和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7、铁道部(劳工函[1998]1号)
8、2007年7月中国法律出版社《国家赔偿法全程操作》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