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和教训。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注意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用于指导审判实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对宣告无罪案件的专项调查工作,摸清了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了不少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宣告无罪案件问题研究》作为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针对宣告无罪案件开展的大规模调查研究活动。课题组立足所掌握的全国法院系统宣告无罪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和3000余例宣告无罪案件,认真梳理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特点,深入分析了无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宣告无罪案件审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事后,课题组又从数以千计的宣告无罪案件中精选出102个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鲜活案例,邀请相关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现场说法式的提炼和评析。为了使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思考发挥启迪思想、指导工作的社会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了《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一书。据我了解,这是一本填补我国审判理论研究空白的开拓之作。广大刑事司法人员可以将这本小书作为一面镜子,用来提醒我们如何正确、严格适用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意识,如何把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把好各自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决书:
对一审宣告无罪的人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在一审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XX、金XX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刘、金无罪。一审宣判后即当庭释放。因存在上诉期及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对刘、金是否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刘、金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为法院已经作出了无罪判决,不论该判决是否生效,均不能对无罪的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二种意见认为,如判决未生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为一审宣告无罪判决后,在10天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上诉期满未引起二审程序则解除强制措施;如启动二审程序则继续取保候审。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有关手续,而不能由法院办理。以上三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宣告无罪怎样补发工资:
敬的铁道部党委、劳动工资司司长:
现将我被错判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又宣告无罪释放,要求恢复公职、补发工资、全面落实政策的申诉理由简要报告如下:
一、简要事实
我叫张哲江,现年45岁、1982年12月参加工作,原系乌鲁木齐铁路局鄯善车务段(现乌鲁木齐车务段)职工,在百里风区十三间房车站工作了14年,中共预备党员,现失业。
1996年6月22日,他人发现原十三间房车站站长死在自己的房间,尸体已高度腐败。路局党委政法委指示办案人员限期三天破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要求知情人踊跃检举揭发,提供破案线索。三天后,案件侦破工作没有任何进展。当时刚入党不久的我积极响应号召,于6月25日向办案人员反映他人情况,没想到竟被以杀人嫌疑严刑拷打,为保全性命,我被屈打成招。他们置一无事实、二无证据,置我否认杀人的事实于不顾,给我拼凑伪造有罪证据,草菅人命将我逮捕入狱。在审理期间检察院不让我上诉,以如果上诉,检察院就抗诉相威逼,并以故意杀人罪判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他们不准申诉,以申诉就要加刑相威胁,交给管教领导的申诉材料被暗地扣压不给寄出。我妻子为洗清冤情、还我清白,四处奔走上访10年之久,引起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及中央政法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亲自调卷立案,并派员到新疆实地调查,确认原判认定与案件事实相互矛盾,确系冤假错案。于2005年11月7日以(2003)刑监字第902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报结果。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彻底查清事实后,经再审确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我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于2006年8月3日以(2005)新刑再字地1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7年4月1日以(2006)乌中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张哲江无罪。此时,我已含冤入狱近11年计3933天。身心健康受到了不可逆转的严重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