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长被刑讯逼供,反贪局长贪污受贿(2)

今日资讯2018-10-27李一老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反贪局长被刑讯逼供:
兰荣杰:当反贪局长遭遇刑讯逼供

兰荣杰 法学博士
冉建新,湖北利川市检察院前反贪局长,突然死了。
他死于湖北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检察院反贪局正在侦查他受贿一案。
他死的时候,七窍流血,全身是伤,手腕已断,头部大量出血。
他死之后,他的家属要求查看检察院的审讯录像。巴东县政法委书记说:审讯室的监控录像坏了。当然,就如其他类似案件一样,整个检察院的其他所有录像都没有坏。
冉建新不是第一个被刑讯致死的犯罪嫌疑人。很不幸,他肯定也不是最后一个。
然而作为一个前反贪局长,一个局内人,至少在最近几年,他也许是唯一遭此厄运者。
一个曾经的执法者,一个曾经把别人关进看守所加以讯问的人,一个曾经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人,一旦易地而处,坐在了审讯室里的另一方,不免也毫无还手之力。
从冉建新死后利川百姓的反映看来,他应该是一个好官。因此我倾向于相信,在他担任反贪局长的时候,即使面临拒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他也不会使用刑讯手段。但是作为一个在体制浸淫多年的人,我相信,他对巴东检察院的种种手段,包括刑讯,包括禁止律师介入,包括监控录像坏了这些苍白的借口,他都不会陌生。
其实,今天在公检法系统里面的一众司法官员们,除了刚刚入门还没摸清地皮者,又会有几个人对这些事情感到陌生?有几个公安局长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本局一向都是文明办案,从不采用刑讯?!有几个检察长敢说,自己从来没有在明知存在刑讯的情况下,依然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又有几个法院院长敢说,本院定罪甚至枪决的罪犯里面,没有一个人是建立在刑讯获得的口供基础上?
毋庸置疑,尽管在正式的立法上,刑讯从来都是过街之老鼠,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依然是如此的普遍。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杜培武到聂树斌,每一起冤案的背后,几乎总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每一个人都知道,刑讯可能导致冤案。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刑讯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但是,刑讯为何依然如此猖獗?
一个流行的解释是,中国警察依靠非口供渠道获取证据的能力太低。并非每个警局都能作指纹、DNA、弹痕等科学分析,并非每个警察都懂得一大堆审讯心理学的技巧,也并非每个公民的日常收支都由信用卡记录在案。在此条件下,最可依赖的证据线索,无疑就是嫌疑人的口供;而最能获取口供的方式,无疑就是刑讯。
再一个解释是,警察刑讯的成本太低,收益太高。一方面,破案率,尤其是命案必破的压力,使得警察不得不穷尽一切手段破案。另一方面,普遍使用的策略性的刑讯,尽管在圈子内人尽皆知,但是少有人真正因此受到处罚。不仅如此,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果刑讯最终导致破案,办案警察一般还能获得嘉奖。
当然还有一个解释,就是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对犯罪分子施以刑讯,似乎并不是多大的问题。就像在大学里抓住一个偷车贼,总是免不了一顿饱打,最终来保护小偷的,往往还是学校保安或者警察。究其原因,百姓苦犯罪久也,能够发泄一二,让罪犯尝尝拳脚之苦,似乎也算人之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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