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减刑假释新规定(5)

今日资讯2018-10-27王华老师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 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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