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林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利用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先后为达开汉、潘亚丽、曹清等33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941.8925万元人民币、13000美元、2000欧元、投资300万元、兰州市雁滩地区住房1套(原价值15.2829万元)、沃尔沃C60越野车1辆(经鉴定价值44.3531万元)、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1份、金条2根(价值分别为37004元、37007元)、金吊坠1个(价值10962元)、手机1部(价值7600元)、手表2块(价值为10400元、6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5.95万元购买房产1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5882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共扣押杨林房产9套(其中8套已变卖款843万元、1套待变卖);扣押财物共计2549.7282万元。
辩护杨林推翻前供无证据支持
庭审中,杨林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行贿人于生成的300万元只是一句人情话,不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2011年下半年,于生成第二次提出在其公司给杨林100万元投资时,杨林没有拒绝,让于生成先放到公司账上(保管),杨林在主观上是接受后让于生成先保管;在第三次于生成提出行贿数额加大至300万元,红利从每年10万元增至30万元时,杨林没有拒绝。在此前后,杨林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于生成在土地规划、拆迁、协调贷款等方面给予帮助。于生成向杨林行贿利用杨林的职权谋取利益,与杨林收受于生成贿赂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的对应关系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于生成已把送给杨林的这300万元连本带息全部上缴侦查机关。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