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素质不高诱发腐败。一是漠视法律法规,私心严重。被查处的村干部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法制观念淡薄,挪用、侵占土地补偿款,收受贿赂、入干股合伙经营山林、水面等,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损害了集体利益,最终也导致其个人滑向犯罪的泥潭。二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抵受不住侵蚀,自甘堕落。受腐化堕落、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最终选择了权钱交易的方法,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资本来捞取最迅捷的利益,开始在工程中收受现金,最后竟直接虚列款项来套取集体资金进行私分,从而使自己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可自拔。三是放松学习,党性观念不强,拒绝内部监督。 为了少听到一些不同意见,减少办事过程中的监督,方便权力运用,把村班子和其它干部当成一种摆设,使村务、财务监督小组形同虚设,无视党纪条规和财经纪律,置群众利益于不顾,村内各项事务无论巨细均由人说了算,引起群众的不满,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制约监督不力导致腐败。一是县、乡相关职能部门简化办事程序,对村、组党员干部权力制约不力。村、组党员干部可以单独领取征地补偿等款项,借机随意申报宅基地安置等事宜,而对征地补偿等款的发放、宅基地安置等具体方案不闻不问,更谈不上张榜公布,也因此失去了群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各种腐败案件的发生。二是各项制度执行不力。《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实现由过去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的转变任重而道远。
刻骨的教训 深刻的启示
掩卷而思,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给了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刻骨的教训、深刻的启示:
启示之一: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必须一生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位处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拿着村里工资,跑前跑后为老百姓办事,应该是份儿内的事,不应该有非分之想。否则,就不能摆正个人与国家、集体间的利益关系,势必容易本末倒置而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结果必将误入歧途。
启示之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自觉守法。身为基层农村的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对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不仅不能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当好村民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还会因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无知而自取其辱,自负其咎。上述案例中的农村干部为村集体及村民付出了心血和劳苦,广大村民可谓老幼皆知、有目共睹。如果经过上级的批准和村民的同意,公开地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也理所应当。但他们未走此道,而是采取挪用、侵占、收受贿赂、入干股合伙经营山林等,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结果被群众所唾弃。
启示之三: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特别是身为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前心存侥幸,其结果只有百害而无一益。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他们之所以触犯国法和党纪,原因之三是他们为侥幸心理所害。刚要分钱时他们心里也有一点害怕,可是又一想,分的钱是上面拨给的,况且村民又不知道,如果他们自己不说鬼神难晓。要知道:侥幸是每一个违法违纪者作茧自缚的绳索。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最终得到的必将是身败名裂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