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本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进行公告。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上的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申请,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有关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当事人提出:
(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权利的;
(三)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权利的;
(四)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五)预售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未按照预购人的委托代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购人能够证明其支付全部房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下列情形可以由相关共有人申请:
(一)本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
(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拥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