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指控
咸宁市检察院指控刘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罪。
在对刘汉等10人案前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25份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和其他福利,购买枪支、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窝藏、包庇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和逃跑经费,出资摆平事端,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证明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了多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刘汉等4名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刘汉辩称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
刘汉对窝藏包庇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指控一概否认,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刘汉辩称,起诉书其他指控的所有事实均与其无关,只承认出于亲情犯了窝藏罪。
公诉人讯问,2009年1·10枪案发生后,刘维逃跑期间,刘汉是否提供过资金给刘维。刘汉辩称,钱是孙晓东给的,我只是给刘维送过烟、茶叶和酒。刘汉还辩称,刘维在躲藏期间,我去(窝藏点)看过刘维两次,但这是为了劝刘维投案自首,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窝藏罪。
刘汉当庭承认,案发当年春节,家里准备吃团圆饭时,公安部门正在传唤刘维。我以四川省政协常委的名义,给公安厅打电话,说刘维若与案子有关,你们就把他抓起来。若没有关系,你们就放他回家来吃饭。然后刘维就回来了。公诉人问:打电话多长时间后刘维回的家。刘汉答,一个小时或两个小时,刘维就回了家。
刘汉辩称,我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这是包庇罪,我就不会去(看刘维)了。
展示涉黑枪支震惊法庭
同案被告人当庭指证刘汉本人押款时用过枪
4月2日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
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