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乡村医生新医改,卫生部医改村医待遇(3)

今日资讯2018-10-26才子老师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这个制度在未来的三年内,要稳定参保的覆盖面,使所有需要的农民都能够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覆盖,这样农民在得了病以后,有一个制度为他分担疾病给他带来的经济风险。同时,国家还要不断地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比如新医改方案规定,明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资金补助将由现在的八十块钱提高到一百二十块钱。筹资水平提高也就意味着农民群众享受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或者报销标准相应提高,这就会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

  三是国家还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既要解决现有的卫生队伍的培养、培训水平提高的问题,也要探索一些新的机制,为农村培养高水平的卫生技术人才。

  四是要通过改革增加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完善补偿政策,使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按照公益性的原则来向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这方面,新的医改方案也有一些明确的政策。比如明确基层农村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共卫生业务经费,由政府给予安排。那么这将有利于基层卫生服务组织转换运行机制,降低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此外,国家还要通过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降低农民群众的用药的费用,减轻大家的医药费负担。

  三、乡村医生的从业资格?

  陈竺部长回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对乡村医生的从业资格作如下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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